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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主体?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区别在哪儿?

339人浏览   2024-03-24 09:55:37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要以“遏源”“断流”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举措,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在文件中,最高检专门提出,要依法准确认定行贿犯罪,准确区分个人与单位行贿。其中提到的“单位行贿”概念,在近年来的反腐斗争中越来越常见。


“单位行贿”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在查处受贿的同时,对行贿行为同样坚决予以打击,已成为一种常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2019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其中的“主角”,湖南省衡阳市原农业委员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委委员颜桥生,就是一个接受单位行贿,由此谋取巨额非法利益的代表性人物。

据有关部门调查,颜桥生在担任衡阳县委常委、副县长期间,在衡阳县城建投某道路项目中,为帮助其弟颜良生及合作老板万志刚减少竞争对手,通过更改项目报名条款,在融资报名时提高保证金门槛,允许两人在县城范围内随意选地,强行要求县城建投让出土地等方式,为颜良生、万志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衡阳县经开区道路项目中,同样的手段被复制,甚至变本加厉,颜桥生通过提高报名、保证金门槛,提高限期缴纳出让金比例,借用1000万公款做竞拍保证金等方式,为颜良生、吕玉伍谋取不正当利益。颜桥生的做法,正是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典型。

2018年9月10日,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对颜桥生涉嫌受贿罪,万志刚、颜良生、吕玉伍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其中特别提到,被告人万志刚、颜良生、吕玉伍分别作为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为单位谋取利益,向被告人颜桥生行贿,依法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这起案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分析道: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极其相似,两罪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且都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在犯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等。二者所不同的是犯罪主体,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另外,如果行贿的决定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利用单位的资金、财物进行,行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也归属单位的,就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

回到最高检新发布的意见上,意见强调:对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行贿。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行为单独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行贿犯罪数罪并罚。要从严追究性质恶劣的行贿犯罪,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包括适用财产刑的建议,有力惩治行贿犯罪。要严格把握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理,认真审查从宽情节证据,区分不同的情形、程度,做到罪责相适、宽严得当。行贿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

意见强调,对涉行贿犯罪的企业,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监管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严格督促企业合规整改,不认真落实整改的要依法提起公诉。要加大力度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通过认真审查、及时采取措施、探索建立机制、引入专业支持等,确保充分追缴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