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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手段有哪些?这4个方面各有所长,缺一不可

239人浏览   2024-04-01 14:53:4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节手段与经济杠杆 

一、宏观调节手段

社会供求之间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经常被国民经济的发展所打破。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地发展,就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宏观调控体系,运用各种手段调节经济的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调控手段,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计划手段

这里所说的计划手段,是就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而言的。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为经济发展指明方向,起导向作用,调节社会供求的总量和结构。国家计划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是其他调节手段所不能取代的,因此,有必要把计划手段单独列为一类。

(二)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它是借助于经济杠杆,通过对各个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的调节来协调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在我国,经济手段主要有五大经济杠杆,这就是价格杠杆、税收杠杆、信贷杠杆、工资杠杆、汇率杠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杠杆是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

(三)法律手段

所谓法律手段,是指依靠国家的法权力量,通过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机构,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

法律手段具有四个显著的特征:第一,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经济法规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行为准则,是由国家制定的,以国家的名义颁布执行,体现国家的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第二,它具有严格的强制性。行政手段也有强制性,但行政手段的强制性来自行政领导机关的权力和下级对上级的服从,而法律手段则是具有规范性的国家立法形成的强制性。第三,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经济法规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行为准则,只能对经济活动中最稳定的关系以立法的形式做出规定,而且经济法规的修订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这就使得法律手段具有了相对的稳定性。第四,它具有明确的规定性。所谓法律手段的明确规定性,是指法律条文必须明确、具体,而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

由于法律手段具有上述种种特点,所以它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经济手段如果没有法律手段的紧密配合,那么就难以有效地发挥其调节作用。

(四)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国家凭借自己的政治权力,通过颁布命令、指示、规定等形式,按照行政系统、行政层次、行政区划来直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行政手段的调节有三个特点:一是具有强制性;二是具有纵向性;三是具有直接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需要采用必要的行政手段。这是因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虽然是调节经济的主要手段,但它们的调节功能也有某些局限性。例如,经济手段的调节具有短期性、滞后性、调节后果的不确定性,法律手段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它对经济活动难以灵活地进行调节。所以,当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不能够有效地调节经济时,就需要适当运用行政手段加以调节。

行政手段的调节特点是:它着眼于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忽视被调节者的局部利益。这是和企业的商品生产者的地位有矛盾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把对行政手段的运用减小到必要的范围之内。

上述四种调节手段,各有所长。经济手段的突出优点在于,它是一种符合商品经济原则的间接调节手段,因而是经济调节体系中的主要手段。计划手段的独特作用在于它能够为经济手段的调节指明方向和提供目标。法律手段能够保证经济手段有效地发挥调节作用。行政手段则是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必要的补充。由此可见,由这四种手段所组成的经济调节体系能够有效地调节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

二、经济杠杆及其调节作用

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就要重视运用经济杠杆。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地指出:“我们过去习惯于用行政手段推动经济运行,而长期忽视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节。学会掌握经济杠杆,并且把领导工作的重点放到这一方面来,应该成为各级经济部门特别是综合经济部门的重要任务。”

所谓经济杠杆,简单地说,就是由国家所掌握的、从经济利益上引导企业决策使其符合宏观计划目标的一种调节手段。对于这个简短的定义,需要说明以下三点:

第一,经济杠杆是物质利益的引导杠杆。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国家不能直接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和规模,而只能从经济利益上引导企业实现国家计划目标,因此,物质利益的诱导就成为经济杠杆的本质属性和特有的调节方式。

第二,经济杠杆是由国家所掌握的、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一种调节手段。在这里,运用经济杠杆的主体和运用经济杠杆所要实现的目的之间是不可分割的。经济杠杆之所以只能由国家来掌握,是因为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节的目的在于实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根据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进行宏观调节。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把企业也看做运用经济杠杆的主体。事实上,一些重要的经济杠杆,如财政税收杠杆、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率、汇率等,只能由国家来掌握和运用。有些经济杠杆如价格杠杆,虽然企业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加以运用,但这种运用只是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全然不是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经济杠杆既可以采取价值形式,也可以采取实物形式。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当宏观调节的经济杠杆基本上采取了价值形式。例如,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工资、奖金、利息、税金都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这种共同的价值形式使各种经济杠杆之间具有了关联性,从而形成了经济杠杆调节体系。

总的来说,经济杠杆具有三个特性:第一,具有物质利益性;第二,具有国家的可控性;第三,具有价值形式性。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才能被称为经济杠杆。

(一)价格杠杆及其调节功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又是通过由市场供求形成的价格机制来实现的。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商品(包括生产资料)的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供求决定,国家定价的范围很小,只限于公共服务价格和极少数目前尚不具备放开条件的商品价格。这里所讲的价格杠杆,包括已经放开和没有放开的商品价格。

价格杠杆的宏观调节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调节产业结构。

价格杠杆是通过调节各个部门之间的盈利水平来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各个部门之间的价格水平决定着它们之间的盈利水平。而盈利水平的高低又会影响各部门间的投资能力和投资积极性,从而调节产业结构。

第二,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

价格杠杆可以调节企业之间、国家与企业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例如,价格低于价值的商品与价格高于价值的商品相交换,一部分国民收入就会从价格偏低的商品生产者手里移到价格偏高的商品生产者手里,从而就会调节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又如,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农民的收入就会增加,在农副产品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国家的财政收入就会减少,从而就会调节国家与企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1979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了22%,当年就使农民增加了70多亿元的收入。1982年,农民由于提价因素增加收入260亿元,同时,由于收购农产品的企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增加了支出,减少了上缴国家的利税,从而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了260亿元。再如,国营企业提高消费品零售价格,消费者的一部分收入就会转移到国家和企业手中,从而调节着国家与个人、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1981年,通过提高烟酒价格,消费者一年增加支出几十亿元,国家则增加财政收入几十亿元。

第三,调节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之间的平衡关系。

价格的变动,既影响供给,又影响需求,但对二者的作用方向相反。价格上升,需求就减少,供给就增加;价格下降,需求就增加,供给就减少。因此,当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时,就可以用适当提高商品价格的办法来减少社会总需求、增加社会总供给,以求得供求之间的平衡。相反,当社会总需求小于社会总供给时,就可以用适当降低商品价格的办法来增加社会总需求,减少社会总供给,以求得供求的平衡。

(二)税收杠杆及其调节功能

要了解税收杠杆,就需要从税收谈起。税收与税收杠杆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谓税收,就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按照事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方式。税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无偿性;三是固定性。税收具有两种职能:一是集中财政收入的职能;二是调节经济的职能。税收的财政职能是从税收产生之日起就具有了的;而税收的调节职能则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阶段上才具有的。当我们谈到税收杠杆时,是专指税收的调节作用来说的。所谓税收杠杆,就是国家自觉地运用税收的调节功能,通过税收的多征与少征、一征与一免,从经济利益上引导企业实现国家计划目标的调节手段。

税收杠杆主要是通过四个要素来发挥调节作用:一是通过税种的设置和税收制度的制定来规定税收杠杆调节的领域;二是通过税目的设计规定税收杠杆调节的范围;三是通过税率的设计规定税收杠杆调节的强度;四是通过税收的减免灵活地进行调节。总的来说,这四个要素体现了税收杠杆调节的广度和深度。

为了深入地分析税收杠杆的调节功能,还需要了解税收的种类。目前我国有20多个税种,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五大类:

(1)流转税。流转税以商品和劳务在流通过程中所发生的流转额(即销售全额)为征税对象。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和产品税。营业税是指对经营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的课征。产品税是对特定商品交易额的课征,它主要适用于工业品产制环节和进出口环节,以及农产品销售或收购环节。流转税的主要缺点是存在重复征收的因素,因而不利于发展专业化生产,不利于开展公平竞争。因此,从税制改革的方向看,我国应当建立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辅之以其他税种的多层次、多次征的复合税制。

(2)增值税。增值税也属于流转税。它以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为课征对象。所谓增值额,是指产品销售收入中的增值部分。增值税是20世纪50年代创立的,现在许多国家纷纷采用,已成为有较大影响的国际性税种。1984年10月,我国对少数产品也实行了增值税。增值税的最大优点是,它弥补了重复征收的缺陷,从而有利于发展专业化生产,有利于发展商品经济。

(3)所得税。所得税以纳税人的纯收入为课征对象。目前我国主要有三种类型的所得:一是个人所得;二是工商企业利润所得;三是农民的农业收益。所得税是调节国家与企业、国家与个人、企业之间、个人之间收入分配关系的主要手段。

(4)财产税。财产税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为课征对象。财产税包括国有企业资金占用税、房地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目前我国还未开征后三种税。

(5)行为税。行为税以纳税人的某种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所谓特定行为,是指特定的生产消费支出行为、生活消费支出行为、投资行为、分配行为、财产使用行为、开业行为、牲畜屠宰行为、酿酒行为,等。行为税主要用来对某些行为进行限制。

税收杠杆具有广泛的调节作用,它不仅可以调节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而且可以调节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下面主要讲讲税收杠杆对生产、分配、流通、消费,以及进出口贸易的调节作用。

税收杠杆对生产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调节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

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不同的产品规定不同的税率,有的予以鼓励,有的加以限制,以促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一般来说,对长线产品和需要加以限制的产业,应当多征税;对短线产品和需要发展的产业,应当少征税。这样,在价格既定的情况下,通过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就可以调节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

第二,促进专业化生产。

由于增值税是按照销售收入中的增值部分征税,所以它消除了流转税按销售全额征税中的重复征收因素,解决了协作产品税收负担过重的问题,从而有利于促进专业化生产的发展。

第三,促进资源利用的节约。

通过开征烧油特别税和土地使用税就可以促进企业对能源和土地的节约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税收杠杆对国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调节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国家通过税种、税目的设置,税率的规定,以及实行税收的减免,直接调节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第二,调节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由于各种商品的盈利水平不同,国家可以通过对不同产品规定不同的税率来调节企业的盈利水平。此外,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国家提供的设备状况、资源条件和地理位置不同,使一些企业形成了级差收益。为了使企业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国家可以通过开征资源税、资金占用税等把上述级差收入收归国家。

第三,调节国家与个人、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国家通过开征奖金税、工资调节税、个人所得税来调节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第四,调节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国家通过开征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税收杠杆对流通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加快商品流转。

国家通过开征营业税对商品批发和零售环节分别加以课税。这样,中转次数越多,税负也越重。此外,对商业批发按进销差额征税,这样就不会因为多渠道经营而增加企业的税负。因此,营业税的这种征收办法有利于加快商品的流转。

第二,促进商品流向的合理化。

在营业税的征收中,实施有奖有限的政策。对合理的商品流向给予税收优惠;对不合理的商品流向从税收上加以限制。这样,就可以促进商品流向的合理化。

税收杠杆对消费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国家通过开征消费税来调节居民的消费。消费税是一种选择税,国家可以根据各个时期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的消费和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以引导居民的消费。

第二,国家通过工资调节税和奖金税来调节全社会的消费基金总量,防止消费基金过快地增长。我国从1985年7月起开征了工资调节税,对当年发放工资总额超过规定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按累进税率征收工资调节税,税率分别为30%、100%、300%。

税收杠杆对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保护民族工业等方面也都有重要的调节作用。在进口方面,可以根据不同商品规定不同的关税税率。对国内急需进口的商品,可实行轻税;对于限制进口的商品,则应实行重税。对出口商品实行退税办法,使出口商品价格成为不含税的价格,从而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总额。

(三)信贷杠杆及其调节功能

所谓信贷杠杆,是指以中央银行为主导的银行体系,通过调节利率、信贷规模和信贷结构来调节国民经济的一种手段。

中央银行是运用信贷杠杆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一,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它有管理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职能;第二,中央银行是唯一的货币发行银行,是全国货币运动的总枢纽。因此,中央银行就成为全国信贷活动的最有力的调节者。具体地说,中央银行调节专业银行的信贷活动;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调节企业和个人的信贷规模。

银行信贷是我国资金流通的主要渠道。目前,在全国生产建设的总资金中,来自银行信贷渠道的部分已占到68%以上。而且,银行信贷是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来筹集和分配资金的,所以,信贷杠杆的调节范围要比财政广阔得多。从宏观方面来看,银行信贷调节着货币的投放量和投放方向,对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以及市场商品供求的平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微观方面来看,银行和每个企业都建立了信贷关系,企业的一切经济往来都要通过银行来进行。因此,银行可以通过信贷业务对企业的供产销活动进行监督和调节。

信贷杠杆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调节产业结构。

由于银行信贷资金是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银行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通过差别利率来调节贷款规模和贷款结构。对需要发展的产业实行低利率,对需要加以限制的产业实行高利率,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第二,调节积累与消费的比例。

银行可以把长期存款的稳定增加额转化为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从而就可以把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此外,银行还可以通过贷款方向的改变来调节积累与消费的比例。例如,多向生产资料生产部门贷款,就可以为积累的实现提供物质基础;多向消费品生产部门贷款,就可以为提高消费水平创造条件。

第三,调节货币供应量,实现供求平衡。

银行是吞吐货币的总闸门。当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物价呈现上涨时,银行就应多吸收存款、少发放贷款,以求得供求平衡。当社会总需求小于社会总供给时,为了促进生产的发展,银行就应适当增加货币供应量。

三、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

所谓综合运用经济杠杆,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按照计划目标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全面考虑各种经济杠杆的不同调节特点,统筹规划对各种经济杠杆的运用,使它们在最优配合方案下,实现对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调节,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综合运用经济杠杆的必要性是由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和各种经济杠杆的特点所决定的。

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来看,由于国民经济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它包括许许多多的部门、企业以及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这些部门、企业、再生产环节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单靠某一个经济杠进行调节,很难实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从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的特点来看,由于诸经济杠杆都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只有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取长补短,才能把微观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活动很好地协调起来,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下面,我们着重从诸经济杠杆的局限性方面来说明综合运用经济杠杆的必要性。

价格杠杆调节功能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国家运用价格杠杆只能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从而只能调节不同商品之间的盈利水平,而不能调节生产同种产品的不同企业的盈利水平。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生产同种产品的不同企业的盈利水平还会由于自然资源、地理位置、技术装备、土地优劣等客观条件的不同而不同。这种由于客观条件而形成的企业盈利水平的差异与企业本身的经营活动无关。因此,由此而带来的级差收入不能由企业(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占有。这个问题靠价格杠杆是不能解决的,而只能由税收杠杆来调节。其二,就价格杠杆本身来说,它对生产和消费的调节在作用方向上往往是不一致的。例如,对于那些既需要鼓励消费,又需要扩大生产的产品,如果价格定得低一些,则有利于扩大消费,但却不利于扩大生产;如果价格定得高一些,虽然可以促进生产,但却抑制了消费。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也需要有税收杠杆的配合运用。

税收杠杆调节功能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由于税收杠杆的调节对象是具体的商品、具体的商品生产者和具体的经济行为。所以,税收杠杆的微调节能力比较强,但它的宏观调控能力则不仅逊色于其微调能力,而且也逊色于其他经济杠杆。例如,在社会总需求大大超过社会总供给的条件下,面对着由此而引起的通货膨胀,税收杠杆的宏观调控作用则要比信贷杠杆弱得多。其次,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对供给和需求双方来说,有时是不一致的。例如,当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时,我们可以通过提高税率或开设一些新税种来进行调节。但是,对税收杠杆的这种运用,必然使企业的可支配货币收入减少,使国家的可支配收入增加。在国家不增加财政支出的情况下,社会总需求量就会缩小。从社会总需求方面看,这无疑是有利于供求之间的平衡;但从社会总供给方面来看,由于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因而对生产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从而使本来就短缺的供给更加短缺,这显然不利于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之间的平衡。最后,税收的固定性特点也使税收杠杆的调节缺乏灵活性。

信贷杠杆的调节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我国投资需求的利率弹性极低,因此,不能单纯地运用利率机制来调节信贷总量,这就限制了信贷杠杆的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其次,银行信贷是货币流出和流入的总闸门。因此,信贷杠杆对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实现商品供求平衡,抑制通货膨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就是说,信贷杠杆的宏观调控能力很强,但它的微调能力相对于价格杠杆和税收杠杆来说则是比较弱的。最后,信贷杠杆难以调节企业经济活动的外部环境,难以调节由于非经营性原因而引起的企业盈利水平的差异。

上述分析表明,单个经济杠杆调节功能的局限性使得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成为必要。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综合运用经济杠杆是可能的,原因可以列举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劳动者个人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能够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来为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服务。

第二,社会主义国家综合运用经济杠杆的目的是实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可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从而有利于把企业搞活,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国民经济效益。因此,从综合运用经济杠杆的目的来看,于国家、于企业、于个人都有好处。

第三,价格杠杆、税收杠杆、信贷杠杆、工资杠杆,都是穿着货币的外衣,这种共同的价值形式把它们统一了起来,形成社会主义经济杠杆调节系统,从而使国家综合运用经济杠杆成为可能。

那么,应当怎样综合运用经济杠杆呢?

综合运用经济杠杆是一个难度较大的问题,一般说来,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综合运用经济杠杆,必须以国家计划目标为重要依据。陈云同志指出:“计划是宏观控制的主要依据”[1],国家计划为各种经济杠杆提供了调节的方向,因此,按照计划目标来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进行调节,就可以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地发展。

第二,综合运用经济杠杆,必须瞻前顾后、权衡全局的利弊得失。否则,就难以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因为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之间、各个企业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所以,在调节生产的同时要考虑到消费的状况;在调节消费的同时,要考虑到生产的状况。例如,对于新产品的开发,应当予以支持。至于某种新产品在计划期应当发展到什么规模,就必须考虑计划期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对它的限制。

第三,综合运用经济杠杆,必须选择最佳配合方案。各种经济杠杆在按照计划目标以各自特有的方式调节经济活动时,会有多种配合方案。不同的配合方案会产生不同的调节效果。因此,从中选择最佳配合方案就成为综合运用经济杠杆的一个重要问题。所谓最佳配合方案,一般说来,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首先,对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应能保证计划目标的实现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在可以实现计划目标的各种配合方案中,应选择那种使经济生活波动较小的方案。如果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会引起经济生活的较大波动,那么就会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

其次,综合运用经济杠杆的结果要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国民经济效益的提高。

最后,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要有利于兼顾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三者的利益,从而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经济的更快发展。

第四,综合运用经济杠杆,必须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强有力的经济杠杆协调机构。这个机构要对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进行决策,并及时公布,加以实施。很显然,这样的任务不是物价部门、税务部门、银行部门、财政部门所能独立承担的,而必须建立一个权威性的经济杠杆协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