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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笔记--民法的基本原则

100人浏览   2024-08-17 09:16:07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分析】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

3.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二、平等原则

【分析】《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

平等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自然人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别差异,其抽象人格都是平等的。

2.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在法律上,无论具体的人具有何种事实上的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平等保护。

三、自愿原则

【分析】《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中表述为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具有密切的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自愿原则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意志,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受他方当事人意志的支配。

自愿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对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内容、行为方式、形式等依据其意志自由选择。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四、公平原则

【分析】《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公平原则是将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的结果。这一原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弥补法律漏洞有重要意义。

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并为是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原则树立了判断标准。公平原则的适用需要以自愿原则的适用为前提和基础,即使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只要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就不能认为违背了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司法机关依据公平原则获得自由裁量权,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裁判,解决民事纠纷。

五、诚实信用原则

【分析】《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地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民法将这一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的过程中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 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已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 身处监牢之感。

[问题]

(1)乙的行为是否违反平等原则?

(2)乙的行为是否违反自愿原则?

(3)乙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4)乙的行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

[回答]

(1)否。本题中并未出现歧视、 特权等平等原则的对立物。

(2)否。甲对乙建墙的行为并未作出表示,不存在表示的不自愿问题。

(3)否。甲、乙之间并不存在交易关系,更不存在甲别无选择、只能就范的

要素。

(4)是。乙建墙行为旨在恶心甲 违反了诚信原则之“与人为善”的要求。


六、合法原则

【分析】《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符合法律尤其是公法规范的要求。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以行政管理性的法律关系为主要规范对象的公法规范,民事活动必须在其秩序框架中进行,尤其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中,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也不是绝对自由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等的必要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

七、公序良俗原则

【分析】《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包括政治的公序和经济的公序。政治的公序主要是保护国家和家庭的公共秩序。经济的公序包括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在现代社会,指导的公序日渐式微,保护的公序逐渐占据重要地位。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或基本伦理要求。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民法规范的禁止性规定不可能涵盖一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因而需要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处理民事案件。

民法理论将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类型归纳为: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类型、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违反两性道德准则的行为类型、射幸行为类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类型、违反公共竞争的行为类型、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暴利的行为类型等。

八、绿色原则

【分析】《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绿色原则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例如在环境侵权

等特殊侵权构成中基于绿色原则而确定其特殊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9条规定中的绿色原则也是倡导性的原则规定,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事主体应当选择低能耗、对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实现节

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