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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你了解吗?

203人浏览   2024-04-27 20:12:06



立法背景

艾滋病是当今世界各国非常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自1981年美国首次发现和报道这种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以来,全球已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发现或流行艾滋病。1985年6月,我国发现第1例艾滋病病人。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报告。艾滋病病毒经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的传播在我国均已存在,其中以共用注射器吸毒导致的血液传播和性接触传播为主艾滋病疫情呈现由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趋势。艾滋病防治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需要立法来解决,必须以国家强制力,来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立法目的和意义

《条例》的制定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二是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前者是《条例》的直接目的,后者是《条例》要通过直接目的而实现的根本目的和长远目的。

=权利与义务=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保障,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体现我国政府的一贯政策和主张,《条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一)反对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包括:婚姻权、就业权、就医权、入学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1.接受有关机构进行的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的义务。

2.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的义务。

3.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的义务。

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的义务。

5.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疾控提供的相关服务

(一)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二)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三)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对公安、司法部门在监管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五)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