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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办法?

527人浏览   2024-03-13 16:47: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董事会关于责任追究的会议精神,建立事故责任落实到人的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三条 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必须赔偿的原则。凡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均需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如因个人原因导致原材料丢失、厂房失火或产品毁损被要求赔偿等。

第四条 实行经济处罚连带责任的原则。对经济损失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处罚范围

第五条 凡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以下经济损失的,都要赔偿损失。

1.对事故、灾害和影响生产的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延误了处理时间,造成经济损失扩大的。

2.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合同、担保、违约损失,或执行合同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

3.利用岗位、业务便利,将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熟人或利益关系单位经营或代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4.用高于市场价格采购亲友、熟人、关系单位的商品(加高、质量不符合要求、企业不急需、超储积压等)造成经济损失的;以低于市场价格向亲友、熟人、利益关系单位出售本公司产品、器材和所有物,造成经济损失的。

5.利用公司名义和无形资产,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转交他人经营造成损失的。

6.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浪费、返工损失的;丢失物品损失的;造成误工损失的;采购劣质设备、配件、器材和原材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挪用、藏匿、私用公司财产、资金和器材,造成损失的。

8.财务人员违反资金收付、报销资产管理等规定造成企业损失的。

9.公司员工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或疏忽大意,致使公司损失的。

第四章 赔偿标准

第六条 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要按本办法和《治安处罚法》处罚。

第七条 对事故中既是责任者又是受害者的,公司除按有关规定承担部分费用外,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个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处罚按两个档次执行: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含)以下,按损失数额的30%处罚;一万元以上,按20%处罚。同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任人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做经济补偿。

第九条 多部门多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各部门合计承担比例按两个档次执行: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内,按40%处罚;10万元以上,按50%处罚。部门之间责任划分按责任大小组织会议核定,并分摊罚款到个人。

第五章 具体规定

第十条 发生经济损失后,所在部门要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部门(责任部门或行政人事部)要及时取证,并立即组织减少损失。

第十一条 对发生经济损失,财务部、行政人事部协同责任相关部门行使定性、定量、定价职能。

第十二条 处罚金额从月工资中扣除,优先扣除奖金部分,不够从基础工资扣除,具体执行视处罚数额并遵照劳动法相关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