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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569人浏览   2024-03-30 08:54:19

(1) 信用卡。即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 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注意:我们使用的储蓄卡和贷记卡、支付宝不属于信用卡,花呗只是贷款业务;微信、支付宝等要求绑定了卡,如果用微信和支付宝里面本身的钱,和信用卡无关,绑定了信用卡以后,用微信、支付宝,这是用微信支付宝背后的机制直接转到银行的账户上去,然后通过银行账户的处理,从你绑定的银行卡里面把钱给转出来的,涉及到了使用信用卡的,性质不相同。

(2)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取财物。

注意:此处的使用一定是按照信用卡金融领域的使用方式加以使用;

① “使用”。即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予以利用的行为,而且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如果在ATM机上使用并取得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② 但利用伪造的信用卡私下质押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不属于这里的“使用”,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③ “伪造的信用卡”。这里的“伪造”包括“变造”信用卡(如磁条内的信息被变更的信用卡)。

④ 牵连犯:如果先伪造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再使用其骗取财物的,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或者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 从一重罪处罚。

(3)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骗取财物。

(4) 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

① “冒用”,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而骗取财物,有观点主张,这里的“他人信用卡”不限于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也包含他人的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是否限于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在解释思路上差别,如果仅限于真实有效的信用卡,那么使用他人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依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② “冒用”以违反合法持卡人的意志为前提,如果征得持卡人同意使用其信用卡的,不构成犯罪。

③ 使用自己名义下的信用卡的,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注意:如果别人打钱打错到我的卡上,不是我的钱我去自动取款机取出来了属于盗窃,如果我去商场对收银员使用,收银员基于错误认识以为我有权使用,但是其实我无权使用,成立三角诈骗。

④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 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司法解释认为,捡拾他人信用卡后 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盗窃来的信用卡,无论是对人还是对机器使用,都成立盗窃罪,如果是抢劫,迫使被害人说出密码以后在机器上取钱,抢卡就相当于抢钱,因为满足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结果,也按抢劫一罪处理

注意:除了盗窃,抢劫他人信用卡并强迫对方说出密码再取钱的,不管是对人还是对机器其他都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⑤ 冒用他人信用卡,不需要行为人现实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本身。行为人获取了账号密码后直接用这个卡然后去使用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的,都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5) 恶意透支的

① 恶意透支属于身份犯,仅针对真实有效的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而言;如果是非 法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② 透支行为仅限于对人实施,故在ATM机上透支的,可能成立盗窃罪。

③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

第一,“催收”包括书面和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者持卡 人家属催收的,不属于催收。“有效催收”,是指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 进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两 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第二,按照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于恶意透支时,事后产生该目的的,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第三,“非法占有目的”的常见表现: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 的;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6) 危害结果。成立犯罪,要求“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恶意透 支的,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7)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8) 特约商户职员的关联行为

① 盗窃罪。特约商户职员利用工作之便,在顾客使用信用卡购物、消费结算时, 私下重复刷卡,非法占有顾客信用卡账户内资金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② 信用卡诈骗罪。特约商户职员在捡拾顾客信用卡后,伪造客户签单,购买商品 或者消费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③ 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捡拾信用卡的特约商户职员接收到发卡银行止付通知

自己向自己购物的,由于不存在被骗者与处分人,而且遭受财产损失的是特约商户,根据主体身份的不同,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