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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法规知识简读之一:聘用制度

100人浏览   2024-09-24 08:46:40


事业单位为什么要紧迫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为了建立与改革开放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事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

建立分类管理体制、岗位管理制度和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国家在2000年首次提出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度,首次提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等等四个转变。

2002年7月3日,人事部出台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将四个转变提炼为两个转变,即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 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聘用制度的范围:除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外的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 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实现全员聘用。

聘用方式:选聘、招聘

公开招聘:出现空缺岗位(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除外),都要进行公开招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于2006年1月1日执行。

选聘:考虑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可以采取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内部岗位人选),岗位条件要求不变。首次聘用可以通过考核合格后,与现有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合同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分为4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的通知》。

聘用期限:短期、中期、长期、工作项目

合同期限详细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人事管理条例》(国令第652号)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内容范围缩小了,排除了“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内容。注意: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恭喜在2014年7月1日前工龄满25年的职工签订至退休合同是有效的,不用再签订合同了。(本单位工作满25年包括以前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合并计算)

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人员特别规定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 第13项:“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这本是照顾为国家国防安全做出奉献的群体的特别 性规定,能选择“长期”,就不要就低“中期” 。

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聘用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期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