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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法修订引发争议:权力扩大,民众权益缩小!

448人浏览   2024-04-07 20:32:27


这次修订主要有三个变化,新增设的犯罪,这次修订中也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出现了,如非法获取数据与个人信息等。第二是处罚有变重的趋势,罚款金额普遍从五百元上升到一千、三千元,涉及行政拘留的条款增加,拘留天数也有延长。第三是放宽了对执法机关的制约,部分新设条款的处罚标准宽泛模糊,主观色彩较浓,执法者有更多的自由裁量空间。此外,许多条款放宽了警察执法的程序性要求,比如在紧急情况下,警察可以当场实施强制传唤或物品扣押,之后再补办手续,可由一名警察单独执法等。这些修订内容你觉得合理吗?处罚是否应当更加人性化?


主要有三个变化:


第一,处罚扩大化,刑法与治安管理法处罚情节不明晰。容易导致滥用职权。

加强了与刑法的衔接。近年来刑法中新增设的犯罪,这次修订中也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出现了,如非法获取数据与个人信息,传销、侮辱英烈、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等。首先,让我们来谈谈非法获取数据与个人信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信息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非法获得他人数据和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更可能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如电信诈骗、网络身份盗窃等。因此,将这一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认为将犯罪行为从刑法中扩展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尽管这些新犯罪行为确实涉及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但将其从纳入刑法范畴分离重复惩罚,会使惩罚措施过于严厉与随意,易使司法公信力降低。并可能产生过度的惩罚与滥用。


我们要关注的是侮辱英烈这一问题。英烈是我们民族的骄傲,是为国家和民族做出伟大贡献的先烈。侮辱英烈的行为不仅是对英雄精神的亵渎,更是对国家尊严和民族自豪感的践踏。通过将侮辱英烈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英烈们的名誉和尊严,提高社会公德意识,传承爱国主义精神。

对于妨碍安全驾驶事项。交通安全一直是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如酒驾、超速驾驶等,不仅危害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将这些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能够促使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高空抛物这一问题。高空抛物行为不仅会对行人和车辆造成直接伤害,也对城市环境和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通过将高空抛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我们能够加强对这一危险行为的打击,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构建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本次修订中加强了与刑法的衔接,使治安管理处罚法更加完善和细致。这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更是为了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同时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具有执法随意不确定性。如果执法者有私心,遇到是自家亲戚犯错,即可选择性执法用治安管理法从轻处理;遇到讨厌的人也可以用刑法从重处理。即使是相同的一个事情,却被分别处理。容易造成滥用职权与利益交换。这也是一个重点不容小视的大问题,因为执法解释权在执法手里,修订法律不加以及时制止明确职责,将为后来执法滥用埋下伏笔。这是一个很可怕的大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是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减轻刑事司法系统的负担。将更多的犯罪行为列为普通的治安处罚法,可能导致治安管理部门处理执法存在利用处罚的空间产生腐败行为,即可选择性执法犯罪。同时将普通治安犯错行为可列为犯罪。这种行为刑事犯罪还可能引发法律适用的困难。刑法具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判决。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更加简单、便捷,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将这些行为纳入治安管理法与刑法体系分离可能会导致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同时也会让人们对司法体系产生执法质疑公信力?我们也应该考虑到社会对治安的认可度和可行性。通过将更多犯错及犯罪行为纳入治安管理法与刑法范畴,可能会引发公众对于刑罚与治安管理法滥用和过度扩张的担忧,从而削弱对刑法体系的信任和支持。综上所述,我认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新增与刑法相关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我们可以通过加强治安管理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措施来应对这些问题,而不是治安将其转化为刑法领域边界模糊不清。这样可以保持刑法的严肃性和专业性,同时确保治安管理的高效性和灵活性。同时呼吁每个人都要遵纪守法,共同关注本次立法存在的相关问题。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有序、安全的社会环境!



第二,处罚力度加大,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建议以批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本次修改的法律处罚有变重的趋势。罚款金额普遍从五百元上升到一千、三千元,涉及行政拘留的条款增加,拘留天数也有延长。比如第22条,对于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增加了“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再比如,这次增加的第67条,“娱乐场所和印章、旧货、机动车修理等行业经营者不按规定登记信息”,处罚类型直接就是行政拘留,没有警告、罚款的选项。罚款金额增加可能与通货膨胀有关,但拘留时长增加是出于什么依据,是否有必要性,这有待商榷。

讨论关于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的议题时,我认为处罚的变重趋势是不合理和不必要的。首先,社会治安的维护和公共秩序的建立是社会的基石。适当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对于轻微犯错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没有必要处罚,批评教育就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各种违法行为也在不断出现和演变。原有的制裁措施可能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违法行为。因此,适时对法律条款进行修订和调整,加大处罚力度是跟上时代潮流、维护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对于罚款金额的增加和行政拘留天数的延长,我认为这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导致一些负面影响。过重的处罚可能使违法者更加心存恐惧和不安,导致个人创新能力的抑制,甚至对整个社会造成创新和发展的阻碍。因此,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我们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后果,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既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又不会过度影响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对于轻微犯错行为,我们也应该考虑到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还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并遵循正当的程序和原则,确保公正和合理。至于是否有必要需要惩罚这个环节,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法律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考量,同时也需要依赖相关的研究和实证数据作为支持。我们立法部门也需要审慎考虑处罚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避免过度惩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从而阻碍社会发展。主要还是教育为主。

我认为治安管理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需要要符合社会发展和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的,但在具体实施中也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法律的公正与有效。法律的修改出台提前是,不得损害牺牲侵犯公民的权力为代价。如果条件不成熟就不宜出台。否则,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赤裸裸侵害。


第三,执法权限放宽,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容易导致腐败产生。

治安管理法修改放宽了对执法机关的制约。一个是部分新设条款的处罚标准宽泛模糊,主观色彩较浓,执法者有更多的自由裁量空间。特别是对于执法机关的制约是否放宽,以侵犯对公民权利保护是否不够的问题。除了广为讨论的第34条,其实不少条款都有类似问题。比如,新增第46条,“违反有关规定,在低空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这其中的“有关规定”具体为何,无人机如何与儿童玩耍的飞机玩具区分呢?第59条中,侮辱、谩骂的主观化色彩较浓。对于部分新设条款的处罚标准宽泛模糊的问题,这让人担忧。法律应该尽量明确和具体,避免给执法者过多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某些条款的具体要求、定义或标准不够清晰,可能导致不同执法人员对同一行为做出不一致的判断,进而可能影响到公正和平等的执法。因此,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我们应提倡对于处罚标准进行细化明确的修改。如果在事实法律尚未明晰成熟时,不宜出台修改。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侵害扩大化。


许多条款放宽了警察执法的程序性要求。比如第94条和103条规定中,在紧急情况下,警察可以当场实施强制传唤或物品扣押,之后再补办手续。而第106条和第120条规定,可由一名警察单独执法。在第101条中还降低了审批的层级,对场所进行检查只需“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在原本的法案中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检查证明文件”。办案部门负责人的定义是很模糊的,他可以是一个支队长,或者更低的层级。此相对,对行政相对人即公民的权利保障是不够的。这是属于变相放宽了警察执法滥用的程序性要求问题,我认为在只有紧急情况下,出现重大命案机制,为了保护现场取证才能有特殊措施执行。对于普通的治安管理放宽程序性要求是没有必要的。也容易降低司法公信力。更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执法必须二人以上执法互相监督。全程开启视频执法,没有开启执法视频全程记录录音录像两者或不完整的,应当视为违法违纪,滥用职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避免滥用权力或对个人权利的过度侵害。

例如,根据第117条,只有两种情形才可启动听证,“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处四千元以上罚款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两种情形都是财产处罚,行政拘留处罚却未纳入可启动听证程序。这是比较奇怪的,法律界普遍认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是比财产处罚是更严重的。立法机关更应该重视公民的权利保护。即使在执法中,不能以牺牲公民自由权益为代价来追求其他目标。应提供明确的知情权、申诉权、听证程序等制度,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解决途径。确保公安机关的权力行使在规定的范围内,并遵循法治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并且还要实行异地监督复查追责机制。确保公民权力得到保障。


再比如,第100条收集生物识别信息,基本上是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当作犯罪分子来对待,赋予公安机关过大的权力。此外,第59条中,将侮辱与谩骂纳入妨碍公务执行的行为方式范围,也可能出现过度保护执法者、对公民权利做出不合理限制的问题。我们需要全面评估新修订的法律条款带来的影响,包括权力的合理界定、程序的合法性、公民权利保护等方面。通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不断完善和调整法律,以更好地平衡执法的效能与公民的权利保障。这些问题与新修订的某法律条款相关。对于人们担忧,我认为应加强对处罚标准、程序性要求以及公民权利保护的明确规定,以实现公平、公正和透明的执法体系。同时,我们也需不断关注社会变革和全球趋势,适时进行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以确保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希望立法机关,在事实法律尚未明晰成熟时,不宜出台修改。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侵害扩大化。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更应该慎重重视。

同时,我们也要相信,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和进步,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和挑战。任何一项法律时,我们都应该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充分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之间的关系。

最后一个思考问题:1,执法者执法犯法,是否适用从重从严双倍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2,违反治安管理法的是以现金罚款还是转账缴给财政是否开收据?3,处罚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否全国挂网上公开执行一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