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税的定义和处罚
1.根据《税收征管法》的对偷税的规定,偷税行为包含三种情形: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3)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2.偷税行为的处罚包含: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税务行政及司法的观点因为征管法未对偷税行为是否需要主观故意明确规定,导致在税务行政和司法中对偷税是否需要主观故意存在两种争锋相对的观点:
(1)主观故意是偷税行为的构成要件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与通辽某公司的行政诉讼中将主观故意作为偷税行为的构成要件(参见《内蒙古自治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3)内05行终182号》)。(2)主观故意不影响偷税行为的认定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23)青01行终176号,明确表明偷税行为无需主管故意。判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明确表述偷税必须要有纳税人的主观故意,而是对是否构成偷税采用的是“行为+后果+罚则”的模式。即税法上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是客观归责,并不强调纳税人的主观故意,只要纳税人具备了税法规定的偷税手段,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都可以认定为偷税行为。
笔者认为: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表明,纳税人应计算失误等原因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形。且在税务实践中,部分纳税人少缴税款只是因为计算错误或者对交易的性质理解不准确,如果不考虑纳税人主观故意,极易将计算错误、对交易理解不准确的情形定性为偷税行为,扩大偷税的打击面,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笔者寄语:如果面临税务稽查且被定性为偷税、请先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以免被误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