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常识

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从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模式出发,谈谈职务犯罪动机的发展模式

777人浏览   2024-04-15 12:46:18


在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根据职务犯罪情境与职务犯罪动机出现的先后顺序,可以把职务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分为两种模式:目的选择模式和情境应对模式。

二者的区别是,在目的选择模式中职务犯罪人员先形成犯罪动机,而后才在一定的情境中转化为犯罪行为。

在情境应对模式中职务犯罪人员的犯罪动机在情境之中形成,并外化为犯罪行为。

与犯罪心理学对犯罪动机形成模式的一般划分不同的是,在反应性突变模式中,犯罪是由反应性行为引起的,行为人的反应是自动化的、带有反射的性质。

行为人在犯罪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缺乏理智的思索。但在情境应对模式中,行为人在其行为过程中并不一定对自己行为性质缺乏理性的思索,具体情形则因犯罪行为的不同而不同。

一般而言,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过程中,面对突然出现的情境,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行为后果是有意识的。

且行为是否做出是经过对风险的估算之后才做出,但在刑讯逼供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中,行为人则因处于愤怒的情绪而实施犯罪行为。

目的选择模式

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冷静的思考,但两者的共同点皆是先面对犯罪情境,而后才形成犯罪动机。职务犯罪动机的形成模式是一般性的过程。

其中每个阶段的具体影响因素并非一定出现在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中,但从总体来看,其每个阶段包含的是被各个因素影响的可能,包含了大部分的案件过程。

职务犯罪动机形成的目的选择模式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犯罪动机形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犯罪动机转化为犯罪行为的阶段。

在第一个阶段中,由于个人违法违纪行为、他人影响、职业困境、错误观念等的因素职务犯罪人员的需要增强。

在仅能利用自身的职务权力获得满足或不愿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满足的情况下,职务犯罪人员便将满足需要手段的注意集中到职权之上。

在动机斗争过程中,职务犯罪人员通过道德脱离、风险和成本估算,确立犯罪动机,决定通过职权来满足需要。

第二阶段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两种类型中,职务犯罪人员的心理有所不同。

第一种类型中职务犯罪人员已经形成犯罪决意,并主动选择犯罪情境,主动制造机会去实施犯罪行为满足需要。

第二种类型中,职务犯罪人员并没有主动选择犯罪情境,而是被动等待犯罪机会。

由于是被动等待,在犯罪情境中的手段和时机被职务犯罪人员所认可的情况下,职务犯罪人员便直接实施了犯罪行为。

在犯罪情境中的手段和时机不被职务犯罪人员所认可的情况下,职务犯罪人员仍可能对是否在该情境下实施犯罪行为而犹豫。

因而仍然会对犯罪行为的风险进行估算,或同时采取道德脱离策略减轻罪责感,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犯罪行为。

情境应对模式

情境应对模式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心理基础的形成阶段,第二个阶段是情境应对阶段。

虽然本类型职务犯罪中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是在情境产生之后才形成,但是是否形成犯罪动机,还取决于行为人的心理基础。

第一个阶段中,虽然职务犯罪人员并没有形成犯罪动机,但却存在着与犯罪对象相符合的需要,且对职务犯罪行为存在着不排斥的态度。

某些职务犯罪人员存在着与职务犯罪对象相符合的需要,且不排斥犯罪行为。

只是未遇到犯罪机会而未发展出犯罪动机,但与没有遇到犯罪机会而未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职务犯罪人员不同,某些职务犯罪人员在犯罪机会面前曾坚决拒绝实施犯罪行为。

但是,在外在压力、道德环境或交际圈层的影响下,这些职务犯罪人员对犯罪行为的态度经历了一个明显的从坚决拒绝到不排斥的转变过程。

且其与犯罪行为相关的需要也在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逐渐增强。情境应对行为模式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职务犯罪人员基于愤怒情绪而实施犯罪行为,其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理智的思索。

第二种类型,职务犯罪人员经过风险、成本估算和道德脱离的过程而决定实施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动机的发展模式

职务犯罪人员在完成从犯罪心理到犯罪行为的转化之后,其犯罪心理的发展模式有三种。第一种,犯罪动机弱化,停止再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职务犯罪人员或基于对后果的畏惧和前途的忧虑而决定停止再犯罪。第二种,犯罪动机强化,继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职务犯罪人员虽然可能因畏惧犯罪后果和行为风险增大而暂时停止犯罪行为,但当发现之前的犯罪行为未暴露,形成新的风险估算结果。

便决定继续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某些虽然感到畏惧和不安,但并未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其焦虑在继续犯罪中逐渐弱化;某些并未感到焦虑而继续实施职务犯罪行为。

第二种发展方向虽然有三种不同的方式,但结果都是职务犯罪人员选择继续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并可能发展发展出新的职务犯罪行为,触犯新的罪名。

第三种,犯罪动机消失,选择自首。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职务犯罪人员或在接受相关教育之后,决定自首,结束犯罪行为。

或者在之前犯罪被发现的风险增大的情况下,职务犯罪人员基于争取减轻从轻处罚的目的而自首。

职务犯罪心理发展的模式在同一职务犯罪人员的犯罪历程中并不一定单独存在,在犯罪主体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51例案例中,有3人的犯罪动机先弱化停止而后增强,约占6%。

有5人的犯罪动机先强化,而后消失自首,约占10%;有28人虽然感到焦虑,但并未停止犯罪,其犯罪动机逐渐强化,约占55%。

有15人并没有感到焦虑,其犯罪动机逐渐强化,约占29%。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过程为职务犯罪的预防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受阻,职务犯罪行为便无从产生。职务犯罪动机和犯罪决意的形成会受到个人情境应对能力、个人观念、职业待遇、媒体宣传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可以通过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的方法,消除这些因素对公务工作人员的影响。同时,对拒绝接受教育引导的职务犯罪人员,也应通过完善的法律和有效的查处来组织起犯罪。

根据这一思路,笔者针对在立法、查处、监督、管理和教育训练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和规定,关于职务犯罪的法律和各项规定是判断行为性质的根据。

法律和规定不完善,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查处和预防工作便难以取得理想效果。因此,应当针对法律和规定在实际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

严格立法,严厉打击利用职务侵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一些规定,对职务犯罪人员的震慑作用,仍然存在局限。

我国刑法对于受贿罪立案金额的标准为5000元,固然立法者对立案金额标准的规定有一定的考虑。

并非随意的判断,但现实的情况是,某些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便利的公务工作人员并没有得到处罚。

某职务犯罪人员收受他人红包,并为其隐瞒逃税行为,案发后,因其收受金钱的数额不够立案标准,仅以滥用职权罪来审判,且最后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由于职务犯罪行为具有恶化的趋势,个人收受财物的金额虽然并未达到立案标准,但随着需求的增强。

该不良行为便可能发展成为犯罪行为,在此过程中,法律并未发挥好其指引作用。

因此,应当更为严格地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限制,严厉打击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虽然法律有更强的约束力,但法律约束的范围有限,不可能约束到公务工作人员生活的各个方面,且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具有滞后性,难以根据环境的发展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例如,江苏省某市政协原副主席张某正是看到法律和规定并没有对以“奖金”形式分公款做出限制,才选择了实施该行为,并在之后为了达到分公款的目的而滥用职权。

因此,在严格立法的同时,也应当完善关于公务工作人员的各项规定,提前预防职务犯罪行为出现的可能。

加大查处力度,法制和法治不同,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不一定能实现法治,法治的实现还需要严格执法。

在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中,完善的法律和规定的同时,还需要足够的查处力度方能实现通过惩罚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本文的案例中,有25%的职务犯罪人员在犯罪之后因畏惧犯罪后果被发现。

曾暂时停止继续实施职务犯罪行为,但一段时间之后,发现自己之前的犯罪行为并没有被发现,便决定继续实施新的职务犯罪行为。

法律和规定对职务犯罪形成的威慑一旦被突破却没有的及时的惩罚,其威慑力便失去了应有的效果。因此,应当通过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发现职务犯罪人员。

在意图通过职权谋取私人利益的公务工作人员和已经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人员周围形成强大的外部压力,并以实际效果,对其犯罪动机的形成和强化形成有效的阻力。

加强媒体和社会监督,增加案件曝光率认为犯罪行为不会被发现是职务犯罪人员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一项原因。

在本文认为犯罪行为不会被发现的40名职务犯罪人员中,于犯罪行为实施之前认为犯罪行为不会被发现的有26名,约占全部职务犯罪人员数量的43.3%。

通过加强媒体和社会的监督,有助于对想要实施犯罪行为的公务工作人员形成压力,阻断其犯罪动机和犯罪决意的形成。

增加案件曝光率的方法直接针对意图通过职权谋取私人利益的公务工作人员和职务犯罪人员对自身行为风险的估算。

由于新闻媒体多报道社会影响范围广、关注度高的大案要案,受到新闻媒体的影响。且无其它职务犯罪查处信息的来源的情况下,职务犯罪人员便可能认为只要职位低、行为影响不大。

便不容易或不会被发现,进而犯罪动机确立,并外化为犯罪行为。但实际上,厅级职务犯罪人员的犯罪时程长于职务低的犯罪人的犯罪。

在本文职务犯罪人员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例中,科级及以下的职务犯罪人员犯罪时程不到5年的约占该级别人数的73%,不到2年的占40%。

而在厅级职务犯罪人员中约92%的人员犯罪时程超过5年,约58%的人员犯罪时程超过10年。

因此,应当在加强查处的同时,对已查处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增加案件的曝光率,阻断公务工作人员犯罪动机的形成和强化。

惩罚激励并重,优化管理措施,在严惩职务犯罪的同时,实施激励措施,避免守纪守法的公务工作人员倒向职务犯罪。通过优化管理措施,进一步引导更多公务工作人员追求守纪守法。

个人具有交往的需要和自尊的需要,个人对交往的需要可以从与家人、朋友、同事之间的交流中得到满足,个人的自尊要求他人、集体和社会予以尊重。

某些公务工作人员为了不违犯法纪,而与违法违纪人员划清界限。

拒绝同事关于帮助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托请,并远离可能导致自己逐渐产生犯罪心理的情境之后,获得的不是大部分同事的赞许和肯定,而是疏远、孤立,此时这些公务工作人员对于交往的需要和自尊的需要便会受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