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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你公司治理结构

801人浏览   2024-04-12 12:30:25

关于制度

所谓投资者,就是向企业投入资本的人,也就是企业资本的所有者,也就是股东。任何人的财产(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就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投资者享有投资者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资产受益、依照法定程序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聘管理者、转让股权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资产必须同其他所有制资产一样,必须有明确的出资人代表。同时,国有资产还应具备一般资产的产权要素: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必须进一步明确:国资委不是政府的行政机构,其与所辖企业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更不是上下级的关系,而是股东与国有股权企业之间的纽带。法人关系、委托人与代理关系。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代表,不仅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又要保证不越权、越权,对所辖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经营者选择权。否则,如果继续对隶属关系进行行政干预,“老板娘”现象就会加剧,企业就会关门大吉,回到改革的原点。不仅如此,由于国资委拥有比过去政府部门更大的权力,问题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一旦决策失误,损失也会更加严重。

完善出资人制度,还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国资委每年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各级人大必须设立专门的审计监督机构,对国有资本经营绩效进行评价、检查和监督。同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本运营损失的,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参与治理

管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理论本身还不够完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也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但利益相关者治理已逐渐成为各国公司治理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中小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事件时有发生。治理结构的紧迫任务。

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和合理的公司债权结构,是建立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和有效监督机制的基础。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情况。控股股东很容易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吞上市公司资金,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直接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是要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但是,国际经验表明,股权过于分散也会导致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以,我国的企业产权改革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多年积累的实际产权,并推动和促进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在此基础上实现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制化。

外部监管

这些机构在日本和德国通常是银行,在美国则主要是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在我国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总体规模不足,类型单一,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仍属于“沉默的大多数”,没有在公司治理改善事业中发出应有的声音。在中国股市,机构投资者只是“用脚投票”的交易者,而不是公司治理导向的投资者。因此,创造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态机制,探索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任务。

建立制度

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外部环境。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为了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一个竞争性的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需要一个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一个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监督机制,不仅需要完善的《公司法》,严格的审计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的反舞弊法规,还需要高效、高水平的司法制度、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我国家的资本市场发展时间不长,相应的法律制度也比较落后。行政监督机构和中介组织的公信力不够,司法系统的效率不高。些都必须从系统的角度加以完善和建设,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