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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的15种执行措施

100人浏览   2024-10-14 08:01:56

了解、熟悉以下15种法院执行措施,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结合自己的具体案情,有的放矢地单独采用、组合采用,以达到即判权益有效实现的目的。

执行措施,都是法律规定的。执行人员应按规定执行

一、责令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应报告当前、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法院可罚款、拘留。

二、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扣冻划。这是法院常规的执行措施,包括:1、查询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2、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作出裁定,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

周律师点睛: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范围。

三、扣留、提取收入。采取该项措施时,应保留生活必需费用。

四、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扣冻拍。这是法院常规的执行措施,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应保留生活必需品。采取以上措施,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五、查封、扣押程序。查封、扣押财产的同时,应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并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交被执行人一份。

六、查封财产的保管。可指定被执行人负责,因其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由其承担。

七、拍卖和变卖。主要包括三项:1、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拍卖被查、扣的财产;2、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不同意拍卖的,法院可变卖;3、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规定价收购。

八、搜查。被执行人不履行裁判并将财产隐藏的,法院有权搜查被执行人、其住所、其财产隐匿地。

九、交付财物或者票证。包括三项:1、裁判指定交付的物、证,法院传唤双方当面交付,被交付人签收;2、单位持有该项物、证的,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3、公民持有该项物、证的,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十、对不动产执行。包括:1、强制迁、退出不动产,责令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被搬出的财物,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十一、证照转移。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十二、对行为执行。法院可强制执行或者委托他人完成。

十三、迟延履行。这是民事判决在判项后常规引用的法律条文。


判决书都有该项内容,以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减少损失

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延迟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四、继续执行。包括两项:1、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能偿欠债的,应继续履行裁判义务;2、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十五、执行威慑制度。包括四项:1、限制出境;2、记录在征信系统;3、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的信息;4、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