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评价、应用与定期更新,并及时传达给职工和相关方,以提高职工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评价、应用与定期更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章 获取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获取内容
(一)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二)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三)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五)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的关于劳动保护的公约;
(六)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规范性文件和通用技术规程、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 获取方法
(一)各部门应与业务相关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部门保持联系,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也可通过出版机构、书店、报刊、杂志、互联网进行补充,以确保公司在生产活动中能获取最新的有效版本。
(二)**部通过上级安生部门以及技术监督、消防、劳动保障等部门获取有关国家、行业、地方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三)**部收集整理上级部门的文件、通知、公报等。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确认与登记
(一)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生产、管理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生产的特点,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断,是否与安全、环境和职业健康有关,是否为最新版本。
(二)各部门应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登记在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清单”上,并将适用的条款摘录到清单上。
(三)各部门负责收集保存与本部门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上的文件。
(四)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更新时,各部门应及时修正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给相关科室,并对废止的文件做相应处理。
(五)每年2月份各部门应将更新的清单报送**部,**部确认后制定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报公司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批准后进行发布。
第七条 学习与贯彻
(一)各部门应及时组织学习贯彻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他要求文件,确保每位职工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执行,并做好学习记录。
(二)各部门应将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转化融入到本部门的规章制度,贯彻到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
第四章 检查与评价
第八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文件检查与符合性评价,及时做好更新修订、传达学习工作,并做好评价记录。
第九条 **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发布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文件清单进行检查和符合性评价,对不适宜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并保存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