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为王的财务思维#
金融工具的概念、金融资产的界定及衍生工具
一、金融工具的概念:金融工具是指形成 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 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 合同。
金融工具 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1.发行股票:股票合同。
(1)发行方(A 公司)确认为权益工具:股本和资本公积;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购买方(B 公司)确认为金融资产:
①长期股权投资:持股比例 20%并且形成重大影响;
②交易性金融资产:未达到重大影响且准备短期获利;
③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未达到重大影响且不具有交易性(人为指定)。
借:长期股权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贷:银行存款
2.发行债券:借款合同。
(1)发行方(A 公司)确认为金融负债:应付债券;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
(2)购买方(B 公司)确认为金融资产:
①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获利;
②债权投资:以获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③其他债权投资: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获利为目标。
借:债权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贷:银行存款
3.非合同的资产和负债不属于金融工具。
① “ 应交税费”基于 税法规定的义务而非合同产生的义务,因此不能定义为金融工具;
② “ 预计负债”属于 推定义务,也不能定义为金融工具。
二、金融资产的界定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1.从其他方 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 合同权利。
例如,企业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贷款等均属于金融资产。
再如, 预付账款不是金融资产,因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商品或服务,不是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
2.在 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 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例如,企业持有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等。
A 公司角度为看涨期权,B 公司角度为看跌期权,该期权合同的标的为C 公司股票。A 公司在潜在有利情况下,应确认金融资产。B 公司在潜在不利情况下,应确认金融负债。
2019 年初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一年后,即 2020 年初以每股 100 元价格自 B 公司购入一万股 C 公司股票。当日 C 公司股价为每股 100 元;2019 年 6 月 30 日 C 公司股价涨至每股 110 元;2020 年初 C 公司股价涨至每股 112 元。双方以现金结算期权价值。
A | B | |
2019 年初 | 无账务处理 | |
2019 年 6 月 30 日 | 借:衍生工具 1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 |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 贷:衍生工具 10 |
2020 年初 | 借:银行存款 12 贷:衍生工具 1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 借:衍生工具 1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贷:银行存款 12 |
2018 年初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一年后,即 2019 年初以每股 100 元价格定向增发1 万股股票给 B 公司;当日市价为 103 元;则推定此股票期权每股公允价值为 3 元,共计 3 万元;由B 公司支付 3 万元给 A 公司购买此期权。
(1)如果未来A 公司实际发行股票:
“双固原则”:A 实际向 B 公司发放股票,将来按照固定的报价和固定数量结算,因此,A 公司应确认为权益工具,B 公司应确认为金融资产。
A 公司 | B 公司 | |
2018 年初 | 借:银行存款 3 贷:其他权益工具 3 | 借:衍生工具 3 贷:银行存款 3 |
2018 年末股价为每股 120 元 | 不作处理 | 借:衍生工具 17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7 |
2019 年初行权时 | 借:银行存款 100 其他权益工具 3 贷:股本 1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2 | 借:XX 投资 120 贷:衍生工具 20 银行存款 100 |
(2)如果以现金结算,而非增发股票时
A 公司为潜在不利条件,应确认为金融负债;B 公司为潜在有利条件,应确认为金融资产。
A 公司 | B 公司 | |
2018 年初 | 借:银行存款 3 贷:衍生工具 3 | 借:衍生工具 3 贷:银行存款 3 |
2018 年末股价为每股 120 元 |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7 贷:衍生工具 17 | 借:衍生工具 17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7 |
2019 年初兑付时 | 借:衍生工具 20 贷:银行存款 20 | 借:银行存款 20 贷:衍生工具 20 |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 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 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 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非衍生金融工具:比如股票、债券、基金;衍生金融工具:比如期货、期权。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 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 衍生工具合同,但以 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 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三)衍生工具
金融工具还可以分为 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是指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范围并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 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比如特定区域的地震损失指数、特定城市的气温指数等) 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衍生工具价值非常敏感,受很多因素影响,并且这个因素是企业无法左右的。衍生工具的价值变动取决于标的变量的变化。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 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企业从事衍生工具交易不要求初始净投资,通常指签订某项衍生工具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现金。比如期货交易时要求缴纳保证金,但相对于交易金额,保证金的金额很低。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表明衍生工具结算需要经历一段特定期间。衍生工具通常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结算,也可能在未来多个日期结算。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