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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涉税风险分析?

981人浏览   2024-04-09 11:40:20

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水资源紧缺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稳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以税治水”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分类设置差异税额,用水约束得到了有效加强。不仅优化了用水结构,地下水资源得到了有效涵养,而且环保效应得到了有效显现。但是,在具体税收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及风险,重点表现在税收政策没有及时跟进,用水监管不统一,用水计量不精准,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监管不统一的涉税风险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制发的《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水利核量、税务征管、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税务部门按照水利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

(一)公共生态用水管理涉税风险

部分县区存在用水量较大的人工湖、城市绿化、景观园林,分属于水务、园林、城建等不同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因未核定用水量,且经费来源不同,依法足额征收水资源税难度较大。

(二)自备井未纳入监管涉税风险

有的企业自行开采地下水并不向水务部门报告,开采井口可以位于厂区内任何位置,水利部门很难及时发现;有的企业暗自开凿的浅自备井,水利部门主观认为其用水量不大没有必要,既不办取水许可证也不封井,未将其纳入管理,导致税务部门征收水资源税无依据。该类自备井隐蔽性强、难以排查,相关水资源税的征收需水利部门主动配合。

(三)建筑工程疏干排水涉税风险

有些县区的水务部门对部分建筑工程疏干排水未核定用水量,疏干排水水资源税征收金额不足。


二、计量不精准的涉税风险

(一)计量设施安装涉税风险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水计量设施精准性尤为关键。但由于成本较高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未安装在线监控计量设施,同时新设立企业在安装设施时由于没有财政补贴,存在一定推广阻力。

(二)水量文书推送涉税风险

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要求,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地下水压采等指标上级政府有严格考核,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有严格审计。部分采水企业并不能办理取水许可证,水务部门不能进行水量核定并通过水资源在线监控系统向税务部门推送文书,税务部门征收水资源税无依据。

(三)计量数据不精准涉税风险

由于机械故障等原因,企业安装的用水计量设施会发生故障停止运行或计量不准,导致计量用水量少于实际用水量。而这种情况,企业并不一定能够及时发现,发现后也不会主动报告水务部门,从而导致少缴纳税款。

三、政策不适应的涉税风险

水资源税相关税收政策基本平移自原来的水资源费,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推进,一些政策上的不适应性逐渐显露。

(一)管网覆盖及管理各异涉税风险

根据《某省水资源税(试点)税额标准表》,同等情况下,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内比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外税额标准高33.33%。因为公共供水管网管理部门不统一,部分地区由住建部门负责,部分地区由水利部门负责,还有部分地区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责,难以统一协调、明确认定标准,导致税额标准认定容易出现问题,政策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异议。

(二)跨区调度纳税地点涉税风险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制发的《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某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跨县(市、区)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该项政策在部分地区存在争议,一般跨区域调度的水资源,体量都比较大,税款也较多,各方高度关注,在调入地缴纳税款,不仅不能补偿调出地的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成本,也不符合资源税“属地受益”原则。

(三)地热资源界定的涉税风险

从资源税立法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情况看,各省对地热和地表水、地下水管理上的差异较大,体现在性质界定、税额设置、税目归类等多个方面,但因形态、性质相近,导致难以准确界定,甚至产生税收筹划空间。如部分地区按照温度区分地热和地下水,但因部分低温地热抽采到地表时迅速降温,与普通地下水难以区分,地源热泵取用水与地热也存在类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