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常识

阿根廷独立日—— 1816年7月9日,阿根廷宣告独立,成立阿根廷共和国

500人浏览   2024-06-17 23:52:18


“拉丁美洲有三部伟大的民法典:(1)1846-1855年由贝略(AndrésBello)起草的《智利民法典》;(2)1863-1869年由萨斯菲尔德(DalmacioVélezSarsfield)起草的《阿根廷民法典》;1856-1865年由弗雷塔斯(AugustoTeixeiradeFreitas)起草的《巴西民法典草案》。

拉丁美洲三大模范民法典的制定

这三部民法典成为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起草民法典的范本。”“阿根廷民法典是一位伟大的拉丁美洲法学家萨斯菲尔德(DalmacioVélezSarsfield)的作品。

他与1857年智利民法典的作者贝略(AndrésBello),1858年巴西的《民法汇编》以及《民法典草案》(在1860年到1865年之间出版)的作者弗雷塔斯(AugustoTeixeiradeFreitas)一起,在拉丁美洲形成现代法典的过程中融合了拉丁美洲的罗马法系的统一性的基础。”

起草民法典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事情,《智利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前后经历了30多年;阿根廷在独立后50年才完成;而巴西在独立后历经近100年的时间才最终完成。

《智利民法典》的制定

《智利民法典》是由人文主义者安德雷斯·贝略(AndrésBello)一人完成起草的,法典的准备工作在19世纪的中期持续了30多年。贝略是个多才多艺的天才,是作家、语言学家、外交家和法学家。

《智利民法典》起草人安德雷斯·贝略于1781年11月29日诞生在委内瑞拉的卡纳里耶(Canarie)岛,父亲是律师,同时也是财政部的官员,家庭教育良好,富有文化教养。安德雷斯·贝略于1800年结束了中学阶段的学习后,开始学习法律。

贝略在加拉加斯认识了正在委内瑞拉进行探险的德国科学家亚历山大·冯·洪堡(AlexandervonHumboldt),参加了洪堡在美洲的探险活动。贝略精通法语和英语,当过私人教师。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贝略当过西蒙·玻利瓦尔的私人教师,贝略只比西蒙·玻利瓦尔年长两岁,后来西蒙·玻利瓦尔成了拉丁美洲的解放者。1810年,在拉丁美洲独立运动中安德雷斯·贝略与玻利瓦尔一道作为代表团成员被派到伦敦与英国政府谈判。

贝略在伦敦逗留长达20年之久。在伦敦时,贝略进行法学研究和外交活动;同时,贝略的个人生活也历经曲折,贝略结了婚,成了鳏夫,回国又再婚,在经济上也很拮据。在伦敦时,贝略积极支持拉丁美洲的独立运动,为智利和哥伦比亚的立法工作服务。

他还在伦敦遇见了他在智利时的主要支持者之一玛丽(MarianoEgaa),并且和玛丽建立起友谊。玛丽后来和他一起进行智利的法律改革。1829年,贝略移居智利。1834年,贝略加入智利国籍成为智利公民。

在智利,贝略担任过参议员、外交部法律顾问、贝略创立的智利大学的教师,后来成了该校的第一任校长。

贝略是个博学多才的人,其研究涉及多个学术领域,并且成就卓著:贝略写有拉丁语语法著作、一本为美洲人使用的卡斯提利亚语语法著作、一部哲学著作、许多诗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贝略写的一部罗马法著作、一部民法典草案、一部国际法著作以及无数学术论文。

当然,贝略在法学的主要研究重点是罗马法、国际法和民法典。贝略被认为是拉丁美洲文化上的独立之父,恰如他的学生西蒙·玻利瓦尔是美洲政治上的独立之父。贝略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他成为一部优秀民法典的编纂者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首先,民法典编纂者应当熟悉现行法律制度,既熟悉法律的具体条文,又能把全部民事法律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把握。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民法典编纂者还应具有扎实的理论根基,能够清楚和准确地界定各种法律概念,领会根本性的法律原则及其之间的差别,掌握一般的法律表述方式。

编纂者还应当准确地做到将民法典的各部分具体内容纳入其所属的一般的原则之下,洞察构成民法典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娴熟地对整部民法典实现从一般到具体或从具体到一般,以及民法典各部分的衔接和过渡。

其次,民法典的编纂者还应当是具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家。只有实践才能检验法律理论的真伪,也只有参与实践的法律家才能既掌握有关的法律知识,又有评价现行法律制度的能力和自由。贝略无疑是具备这些条件的杰出天才。

贝略接受了迭戈·波塔勒斯(DiegoPortales)的非正式委托起草民法典草案。贝略在起草民法典草案前整理了智利先前有效的西班牙君主颁布的所有民事法律,这些法律在1818年智利独立后继续适用。

不完整的合同部分

1840年,贝略编纂了序编、继承编和债的部分以及不完整的合同部分。此后,作为参议员的贝略在参议院进行活动,向国民会议提出了立法草案,并且建议成立一个民法典编纂委员会。

贝略的建议很快得到批准,并且迅速组建了一个委员会,贝略成为这个委员会的当然成员。民法典编纂委员会的首要的工作就是审查贝略编纂的关于继承和债法以及关于合同的草案。

在1840年到1845年之间,民法典编纂委员会结束了关于序编、死因继承以及债和合同绝大部分内容的编纂,有关内容先后发表在政府的官方文件上。关于继承的部分,经过修改后在1846年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而发表;关于债和合同的部分在1847年分8个部分发表。此后,由于委员会结束了其职能,贝略独自开展编纂工作。

在1848年到1852年间,贝略大规模地修改了民法典草案的序编,完成了关于人和财产部分的编纂。同时,贝略对1848年之前已经发表的部分又进行了一次修改。1852年底,贝略向智利政府提出了一个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他受智利政府的委托用了20年之久的时间完成了民法典草案的起草。”蒙特(ManuelMontt,1850到1860年在任)总统批准出版贝略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并任命了一个委员会审查贝略的民法典草案。

委员会由9名法官和法学教授组成,包括贝略和另外一位著名的智利民法典编纂者——奥坎波(GabrielOcampo)。在1853年到1855年之间,这个委员会开会多达300多次,经常由蒙特总统亲自主持,完成了对全部草案的审查和修改,成为智利民法典草案。

该草案经贝略最终编辑后于1855年交智利国民会议审批。经过智利国民会议讨论后,这一草案在1855年12月14日作为法律正式颁布,并在1857年1月1日施行。《智利民法典》将《法国民法典》作为蓝本,其主要渊源有:

西班牙中世纪时期的《七章律》(SietePartidas);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法国的普捷(R-J.Pothier)和德尔文科(C.Delvincourt)以及罗马法学家萨维尼等人的学说和理论;普鲁士法典、奥地利普通私法法典、荷兰民法典、撒丁民法典以及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等。

从《智利民法典》的渊源可以看出,《智利民法典》以开阔的胸襟广泛地借鉴和参考了世界上先进的立法例和民法学说,使其成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智利民法典》共2525条,除序编外分为四编:

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其所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第三编死因继承和生前赠与;第四编债的通则和各类合同。由于贝略具有深厚的法律文化素养、浓郁的人文主义气质和高超的文学水平,贝略编纂的《智利民法典》逻辑严谨,文字优美,体例也具有原创性。

值得一提的是,贝略还是一个杰出的语法学家,曾经撰写了权威的西班牙文的语法著作,所以,贝略的《智利民法典》行文流畅,句式完整,文字准确,词简意赅,用词典雅而优美。

贝略的《智利民法典》传播到其他国家,被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学家持续阐述和研究,影响了整个拉丁美洲。“在拉美,智利民法典取得了法国民法典在欧洲大陆的一样的成功。”这部法典被认为是拉丁美洲第一部独立自主完成的、意义深远的、编纂得最好的私法法典。

“这部法典后来被厄瓜多尔(1860)和哥伦比亚(1873)及其他中美洲国家所接受。它对另外一些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对委内瑞拉民法典(1862)和乌拉圭民法典(1868)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阿根廷民法典》的制定

1816年7月9日,阿根廷宣告独立,成立阿根廷共和国。在民事法律方面,继续适用西班牙留下的法律。阿根廷民法典的起草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制定阿根廷民法典是为了反映国家初步实现的统一,打造阿根廷具有稳定的法律形象,以吸引欧洲的移民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