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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案件受理、立案、审查、侦查,你知道多少?

748人浏览   2024-04-18 22:38:17

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是每个公民的基本责任。如果谎言、隐匿或拒绝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将会对案件调查和公正处理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任何人都应该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维护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

一、案件受理

1.在接受报案时,报案人需首先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并如实说明案件相关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及时将案情录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系统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把该系统自动编号的《报案回执》交报案人。

3.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遇疑难、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可延长30到6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但需要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对于延长审查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向报案人作好解释工作。

二、立案

1.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2.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三、侦查

1.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2.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各级人大反映、投诉。

四、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五、侦查终结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经济犯罪案件受害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受害人在接受侦查员的询问时,有要求对方出示工作证件的权利。受害人接受询问前,有向办案人员提出接受询问场所的建议权利。受害人有权要求侦查员为其隐私保密。受害人有义务向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故

侦查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过程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收集、固定证据,进行讯问、搜查、扣押、鉴定等程序,以确定案件的事实和性质,为起诉和审判提供证据。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和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同时,侦查机关也需要注重效率,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保证案件能够及时公正地处理。

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侦查过程也是非常重要的。他们需要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信息,以便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同时,他们也有权获得辩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侦查过程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确保案件公正、及时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受理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报案人需向经侦部门提供案件相关情况,经审查后立案或不予立案,立案后开展侦查、破案工作,最终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整个过程中,侦查机关需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公正地处理。同时,当事人也有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工作,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信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