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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到底是怎么计算的?一张图带你秒懂。不再被人忽悠

100人浏览   2024-08-10 12:31:17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工伤的情况屡屡发生,可大部分人并不知道工伤待遇到底怎么计算的。发生工伤处理的流程市怎样的?

刚刚入职工作6分钟的保洁阿姨,不慎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去世。能否认定为工伤?

最终,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定,李阳死亡当天与某保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阳是工亡。

按照法律规定,李阳的不幸亡故,将获得工伤赔偿。如果投保了工伤保险,这笔赔偿款将由保险公司“买单”。但由于某保洁公司未给李阳投保,意味着李阳的工伤赔偿要由保洁公司承担。

程序员午休健身猝死能否认定工伤?

法院认为,事发当天刘涵的健身时间符合公司对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受公司管理和支配,应当认定事发时属于工作时间。根据《职工手册》,刘涵前往指定的地点健身的行为应视为与工作有关,可以认定事发时系在与工作地点相关的合理区域内,属于在工作岗位状态。刘涵的情形属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图灵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上班第一天就辞职,回家途中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单位和住所之间的途中,而林平之刚好在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林平之不承担责任,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遂驳回了华山公司和嵩山公司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林平之下班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人社局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一审归纳的焦点,二审法院予以认可,因此驳回二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上班时间身体不适,下班后在家猝死,能否认定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分歧在于突发疾病的时间点起算问题,家属认为应从上班时身体不适为起算时间点,而人社部门和市政府则认为120到李云龙家中时才应当起算突发疾病的时间。法院认为李云龙是在工作时间感觉身体不适,但在下班后才突发疾病死亡,未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未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被送医治疗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因此李云龙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两种情形,视同工伤对工伤范围作了有限延伸,但不宜将本已是“视同”工伤的情形再无限扩大到没有任何边际。因此二审法院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人社局和市政府的决定书的判决。

家属仍不服判,随即向高院申请再审,家属坚持认为突发疾病的时间为工作过程中,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与李云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高院裁定:李云龙是在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理由同二审法院,在此就不再赘述。


入职时已超过退休年龄,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2017年11月21日,张无忌入职北京泰安保洁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至2018年5月20日的劳务协议。2018年5月21日双方续签劳务协议期限至2018年8月20日,协议期间,张无忌担任公厕保洁员。2018年8月4日,张无忌被路人及同事发现躺在公厕门前,意识不清,经打120急救送医治疗,诊断为热射病、中枢神经系统损害。2018年10月10日,张无忌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认定,该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已被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评价,据此赞同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做法,裁定驳回张无忌的再审申请。

工伤赔偿标准,即依法为受伤职工及其亲属制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工伤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来说,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只要能够认定为工伤,均能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依据伤情程度而有所区别,部分项目的赔偿金额每年都在更新,因此,掌握最新的赔偿标准十分必要。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最新的工伤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