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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有人获赔百万,有人分文没有,到底赔多少合适?

100人浏览   2024-08-03 15:01:22

聂树斌案获得了国家赔偿26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30万元,张玉环案获得了国家赔偿 4960521.5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57万元,金哲宏案获得国家赔偿46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余元。这些个绝对大的金额让很多人开始注意到精神损害赔偿这件事。人们终于敢于大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了。然而,很多人也发现,自己的案件在提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却总是被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大打折扣,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少得可怜,甚至分文没有。很多人不能理解,精神损害赔偿到底赔多少合适?


我们先来看一个精神损害赔偿被全部驳回的案例。这是一件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未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上诉后又不服二审判决后又申请再审被驳回的案件!

一: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交强险保险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业险保险公司

2020年8月27日上午9点40分,侯某乘坐的小型轿车在正常等候绿灯通行时,突然遭遇王某驾驶的重型仓储式货车的猛烈追尾撞击,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没有救援,侯某自行乘坐出租车去医院检查。


因为事发突然,侯某没有留租车票据。又因是疫情期间,医院住院和陪护要求非常严格,因此也无法留院观察。交通肇事认定书作出后,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侯某作为被撞击车辆的乘车人无责任。


事后肇事司机和车主也没有主动问候及谈及赔偿,让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没有找侯某商讨赔偿事宜。无奈之下,侯某不得不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支持了医疗费的诉求,酌情支持了一点交通费,未支持其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赔礼道歉的诉请。侯某不服,经过上诉,再审申请,均被驳回。


二、法院判决不支持其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赔礼道歉的理由。

再审裁定书中认为,侯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然到医院进行了检查,但未住院治疗,亦未经鉴定确定伤残,侯某在诉讼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误工造成收入减少、误工时间及收入减少的数额,及因交通事故致其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审未支持其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赔礼道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侯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三、实践证明,现阶段的精神损害赔偿仅仅是一种补偿性赔偿。

通过案例可以发现,该案判决之所以不支持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主要的理由是受害人不构成伤残等级,显然受到的伤害不大,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受到了精神损害。因此法官认为不构成精神损害的情形。


说到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块儿,其实我们要分清,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分为一般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和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像聂树斌、张玉环这样案件属于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个在最高院是有专门的国家赔偿法和司法解释予以规定的。对于一般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除了《民法典》的条款,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损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予以规定的。


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一般都是受害人遭遇了不当追责、逮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或者甚至剥夺生命权利的伤害等,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而造成的精神损害比较明显。但是,一般的精神损害案件,则是在公民与他人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导致的,需要受害人举证说明自己受到精神损害


根据人损解释的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公民因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的,有权利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也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人格尊严权等等。


因此,一般在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医疗事故,因故意伤害造成受害人损伤的案件中,以及一些涉及人格权内容的合同纠纷案件,都可以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事宜。尽管这么大的范围的案件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对于哪些情况下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究竟要如何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受害人要如何举证,很多人还是摸不着头脑。


首先说这种举证责任的划分,当然符合证据规则的一般原则。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精神损害这一块儿,举证难度不小。一般来说,普遍认为人身损害类案件,只要构成了伤残等级就可以认定造成了精神损害。所以有伤残鉴定基本上都不需要再举证精神损害,除非有严重后果的情形。但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条款规定不构成伤残等级就不会造成精神损害。而且,对于一些非身体伤害,而是单纯的肖像权或者名誉权等其他人格权利受到损害的案件。这两类案件中,如何判断受害人是否受到了精神损害?有形的损害和无形的伤害,如何平衡?毕竟人体伤残可以鉴定等级,精神伤残却无法量化。


其次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种规定基本上可以看作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举证指引,但显然太过于粗糙,适用的操作性不强。而且里面还有一条“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难道说侵权人没钱就可以没责任了吗?只此一点就可以看出,我们的主旨理念是,精神损害赔偿只是一个补充的赔偿,并不是必须的,所以只能说让法官自由裁量吧。


四、精神损害赔偿到底赔多少合适?

原则上精神抚慰金如果被支持,一般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而最低不能少于1000元。同时,我国各个地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的也不一样。


涉及人身损害类的案件,大多数省份都有自己的审理指导意见,对于各省的审判实务操作进行指导。对于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多数省份的规定都有个上限5万元的规定。目前来看,福建等沿海省份的规定标准比较高,有的可以到10万元,但大部分省份都在5万元这个中线附近,有的省份按照平均工资衡量。也有特别低的省份,还有不到两万的。


但对于不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则不尽相同。例如安徽省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就说明,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的,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大部分省份的指导意见都与此类似,认为显著轻微的伤害不构成精神损害。但是,也都规定造成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说明也都认为即便是不构成伤残等级,则有可能造成精神损害。然而,个别省份直接规定的计算规则里含有伤残等级系数,则暗示不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无法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即便是这样的指导意见,很多也只是个大框架,并没有区别具体案件中涉及的一些特殊情形。而对于不涉及人身损害类的案件,就没有这样的指导意见了。就比如常见的丢失婚礼影像记录的案件,一般来说应该是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就完全依靠法官自由裁量了。这样就明显存在一个标准不统一的现象,赋予各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很大,也导致具体案件中的裁判结果,参差不齐。另外我们还要明确一个认识,精神损害赔偿不仅限于金钱的抚慰,也包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精神层面的行为。而即便是这些,也不一定能获得支持。本文中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显然法官认为,既然不构成精神损害,就连赔礼道歉都不应该。


对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物质赔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是人的精神权利价值被重视的表现,也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渐渐提高的反映。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补偿,还是对侵权人的惩罚的不同认识侧重点上,则体现了不同理念下的对人的精神权利的重视程度。因此,关于我们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和实务,我感觉审判理念上,依然是保守派占多数。


像本文这个案例,或许法官认为受害人的伤情显著轻微,没有造成精神损害,所以不予支持。而最高院今年公布的315典型案例中,有一个丢失婚礼影像资料的案件,诉讼请求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自由裁量权下,仅判决支持支持了6000元。相信在很多人看来,结婚这样的大事,一生一次的事情,没有办法弥补的,我也认为这种情况,精神损害是巨大的,但从判决内容来看,法官可能觉得就是一般损害。而且高层还将此作为典型案例推广,据此可以看出,自上而下的理念,总体还是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重要,我们的精神权利依然不被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