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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假释? 在监狱如何假释?

51人浏览   2024-04-15 20:46:44

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来说,在监狱里都想重获自由,除了认真遵守监舍制度服刑等待刑满释放以外,还可以申请假释。那么什么是假释?如何才能假释呢?


一、什么是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由此我们可见,减刑和假释并不相同,减刑只是减少你需要服刑的时间,而假释是将其提前释放,是一种刑罚执行的方式。


二、假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三、假释的条件

1.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2.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3.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4.确有悔改表现

5.没有再犯危险性

四、不得假释的情形

1.累犯

2.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五、假释如何申请

1.申请主体

假释不能由本人申请,假释与减刑的程序基本是一样的,只有执行机关才有假释建议权。

2.管辖

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申请流程

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4.需要准备的材料

a.《提请假释建议书》

b.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c.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d.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得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e.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f.根据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

对于被判决死缓、无期的罪犯,应当同时提交省级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假释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