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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杀人行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此离谱规定,却为何没人反对?

290人浏览   2024-04-12 15:36:01


故意与过失:从行为到刑期的巨大差异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由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不同而有着很大的量刑差异。拿致人死亡的行为来说,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很可能面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制裁,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最高刑期不会超过七年。

同样,致人重伤的行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过失致人重伤的,最重刑罚仅是前者的最低刑罚:有期徒刑3年。

可以说,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处罚轻重不可谓不大。法律如此设计,是对善良人的保护,也是对罪恶者的惩处。

但我告诉你,有时候,在某些行为条件下,即便是过失犯罪也会被认定为故意犯罪并以故意犯罪的刑罚来惩罚行为人,你会信吗?

特事特办:那些被定为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

不管你信不信,法律条文上就那样写着,一起来看看以备不时之需吧。下面是一些过失犯罪也会被认定为故意犯罪的情形:

1. 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其他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死亡。

2. 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的,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3. 虐待被监管人的,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4. 聚众斗殴时,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5. 聚众打砸抢时,过失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前四条是人身犯罪中把过失犯罪定为故意犯罪的情形。

法律拟制:不同的行为,同样的处罚

本是过失犯罪却定为故意犯罪,这种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称为法律拟制。

换言之就是,尽管明知A与B两件事情在事实上不全相同,却仍对两种行为赋予同样的法律效果(A行为用B罪刑罚处罚,或者B行为用A罪刑罚处罚)

除了上述人参犯罪中的法律拟制,在财产犯罪中也存在一些法律拟制的情形,比如:

1. 将聚众打砸抢中抢夺财物的行为按照抢劫罪论处(抢夺罪的法定刑轻于抢劫罪)

2. 携带凶器抢夺的按照抢劫罪论处;

3. 在盗窃,诈骗,抢夺中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4.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可能有人会问,盗窃信用卡使用不就是盗窃罪吗,不属于法律拟制,事实上,盗窃信用卡在机器上使用确实就是盗窃罪,不属于在此处不属于法律拟制,但是如果盗窃信用卡对人使用,则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以盗窃罪论处,属于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特事特办还是权力任性?

法律拟制只有在特殊的行为情景中才能使用,有点特事特办的意味;但这种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将罪名和刑罚剥离,隐约透露出权力任性的味道。

那么,法律拟制,究竟是特事特办还是权力任性呢?换言之,法律拟制是否具有正当性呢?

个人比较同意论文《论法律拟制》中的观点,在“法律拟制正当性的证成”一章中,作者韦唯认为:

1. 法律拟制是对实质正义的促进。因为法律拟制克服了法律的滞后性可能带来不公平的现象,解决了法律的僵化刻板所带来的实质不平等问题,使得变通的法律更加满足实质正义的需要;并且,法律拟制能够提高社会问题的解决效率。

2. 法律拟制是类比思维的运用,通过类比推理使得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案件得到同样的处理方式,此外,通过虚拟思维与就有实践的结合实现对现实性的超越;

3. 此外,作者还认为法律拟制符合法律的效率原则,是维护法律稳定的重要手段,是解决法律难题的捷径。

结语:特殊手段只因该使用于特定事项

法律拟制应该得到谨慎使用,在应用法律拟制解决棘手问题,维护实质正义的同时也因对这一特殊手段予以规制,毕竟我们不能期待所有的问题都通过特殊手段,用类似于走捷径的方式解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