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英国是一个拥有丰富法律文化和历史的国家。
在英国法律体系中,普通法和大陆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发展历史。
本文将探讨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区别,并研究皇家法院早期发展的问题。

传统观点认为普通法院和国王法庭的出现是长期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进程的一部分,但最新研究表明这一问题的解释更为复杂。
我们将从政治和个性因素的角度,重新审视普通请愿书和国王席位的产生,并探讨其背后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
对于普通法和大陆法的理解和皇家法院早期发展的探究,将有助于更深入地了解英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演变过程。
二、法制区别
1、英国普通法与大陆法的区别
英国普通法在许多方面与大陆法不同。

逐渐发展起来的管理英国法律的法院体系也不同于其他国家,因为只有在中世纪的英格兰才出现了两个中央法院——威斯敏斯特的普通上诉法院和后来的国王法庭——它们遵循相同的程序,执行相同的工作。
2.中世纪晚期与旧的普通法法院的区别
在中世纪后期并一直持续到都铎时期,君主们创建了新的法院,这些法院将受到他们更紧密的控制,因为旧的法院往往变得不那么灵活。
中世纪晚期的与旧的普通法法院相比,程序不同的法院可以更容易地按照国王的意愿进行塑造。

然而,随着约翰一世建立了法院,并由亨利三世恢复,我们发现了普通上诉法院的复制品,在两个法院的工作中几乎没有区别。
三、关于皇家法院早期发展的问题
1、发展问题的答案
几代人以来,学生们关于皇家法院早期发展问题的答案都来自英国法律和宪法史上的两位先驱,威廉·斯塔布斯主教和f·w·梅特兰。
然而在二十世纪,历史学家使用19世纪斯塔布斯和梅特兰无法获得的材料,对中世纪英国历史进行了重要的研究是由于这些新发现隐藏在辩诉名册和其他王室记录版本的介绍中,它们还没有在教科书中透露出来,教科书仍然遵循传统的叙述。

因此,以他们的工作为基础,重新审视普通答辩书和国王席的起源这个整个问题,现在是可能的。
这种审查不能纯粹是制度上的,而必须考虑到个性和政治因素。
2、对于普通法院和国王法庭的兴起的传统观点
对于普通法院和国王法庭的兴起,传统观点认为它们的产生是长达几个世纪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进程的一部分。
在此过程中,从财政大臣到大法官,再到普通法法院,许多机构都从教廷中分离出来。

然而,最近关于普通请愿书和国王法官席的文章表明,中世纪英格兰制度的发展更为复杂。这两个法院的出现说明了12世纪和13世纪英国政府中经常处于紧张状态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趋势。
普通上诉法院的发展可以用政府日益职业化和专业化来解释。
另一方面,国王席位的增长,必须解释为王室对办公室“走出宫廷”趋势的抵制,以及王室努力保持“熟悉的”或“家庭”政府,这将更能响应国王的意愿。

3、皇家法院的所有司法部门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皇家法院的所有司法部门——巡回法官、财政大臣、普通法官和国王法官——都可以追溯到诺曼国王的库里亚。
这是一个早期的、不断变化的核心,由伟大的国家官员、家仆和封建主为征服者和他的儿子们服务,担任顾问、行政人员和法官,在特殊场合扩大成为大库里亚。
但通常情况下,这是一个小得多的皇家仆人群体,被历史学家称为“小库里亚”。

四、最高司法机构
1、库里亚司法机构
在诺曼国王的统治下,库里亚是王国的最高司法机构,但它是一个“只为伟人和伟大事业服务”的法院。
没有中央法院有自己的工作人员,在君主之外正常运作。
在节日里,大库里亚对重要案件作出判决;在其他时候,国王的家庭官员充当法官,在财政大臣成立后,它有时充当法庭。

在亨利一世的统治下,罗马教廷的成员在执行其他政府任务的同时,巡回到各个郡听取请求。
后来,亨利二世的令状和审判制度极大地增加了教廷登记前的法律诉讼数量。
这就需要审判这些新诉讼的机制,国王在一次又一次的实验中修修补补,试图构建某种机制。
其中一个试验是在1883年恢复巡回司法制度,另一个是在1178年,指派五名王室成员——三名门外汉和两名文员——协助处理这起新的诉讼。
这个特别法庭将陪同国王在全国各地旅行,但只在太重要或太困难而无法自行决定的案件中向国王咨询斯塔布斯用这种方法追溯了国王御前法庭,但是梅特兰并不接受斯塔布斯的观点。

相反,他追溯了威斯敏斯特普通上诉法院的起源。他解释说,由于亨利从英格兰来的时间太长,这些随同国王旅行的法官未能演变成永久的法庭法官。
在亨利二世和理查一世出国期间,特别法庭设在威斯敏斯特,设在财政大臣大厦。
这两个机构无疑共用了一些人员,尽管他们并不完全相同。
2、普通上诉法院创立的说法
梅特兰关于普通上诉法院创立的说法得到了许多法律历史学家的认可,几乎成为了标准说法。

但理查森和塞尔斯攻击了对1178年法令的这种解释;塞尔斯说:“这只是那位国王丰富的创造力所即兴制定的众多计划之一……它是短暂的,我们不应该仅仅因为它而将其视为法庭的庄严基础。偶然被一位编年史家提到。”
另一些人则认为,这只是减轻财政大臣负担的临时措施,理查森和塞尔斯追随梅特兰,将威斯敏斯特常设法庭的兴起归因于亨利二世和理查一世的长期缺席。
然而,他们的观点是,它不是从1178年任命的五位大法官开始增长的,而是从财政大臣开始的。
他们发现了威斯敏斯特法官席的起源,即司法法庭,这是皇家政府的第一个固定分支。
他们深信,普通上诉法院起源于无所不能的财政大臣。

他们觉得,由于约翰国王时期的商业增长,威斯敏斯特的王室官员们只是慢慢地开始区分他们的财政工作和司法工作理查森和塞尔斯对财政的看法与传统观点截然不同,这可以用T. F. Tout的话来概括。
他将财政大臣描述为“基本上是一个‘隔离的’税收部门,它的‘秘书’,不,甚至是司法方面,都非常服从于它的主要职能。”
3、理查森和塞尔斯的论点
理查森和塞尔斯提出了许多巧妙的论点来支持他们的观点,包括对格兰维尔撰写的12世纪法律书的文本批评一个问题是对于理查森和塞尔斯来说,justiciarii的意思可能并不完全是对格兰维尔和12世纪的人的意思,他们的语言非常不精确。

Brian Kemp指出了《Scaccario对话》的作者理查德·菲兹·尼尔(Richard fitz Neal)使用“教廷”一词的不同方式。
13财政大臣甚至可以在物质意义上使用它,如在威斯敏斯特教堂码头维修的管道卷入口中使用它。
11182年,他们将见证国王宫廷最终和解的人描述为baronibus et justiciis domini regis。
他们指的是一个既是财政大臣又是大法官的团体吗?还是指两个截然不同的群体?
四、财政和板凳问题的调查
布赖恩·肯普(Brian Kemp)对12世纪财政和板凳问题的调查,使他同意理查森和塞尔斯的观点,即只有一个单一的身体。

他注意到管风琴卷和最后的协奏曲的语言缺乏精确性。
然后,他讨论了一份他认为能说明问题的文件,即索尔兹伯里司库关于将土地转让给福特修道院的证词。
17肯普得出结论,“它提供了不可抗拒的证据,表明在19世纪90年代早期,威斯敏斯特的教会在财政和一般司法方面还没有被划分为不同的机构。理查森和肯普对格兰维尔文本的版本并非没有受到挑战。”
例如,r·c·范·卡内gem引用了1188年管卷中的一个记录,其中记录了一名诉讼当事人因在库里亚·瑞吉(curia regis)进行辩护而被罚款一次,之后又因在库里亚·瑞吉(curia regis and scaccarium)进行辩护而被罚款第二次。

结论是“库里亚·瑞吉(curia regis)作为最高法院,很快就会成为普通法院,而财政部则是王室债务人的会计办公室1 ,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12世纪晚期得到了清楚的认识。”
因此,我们不清楚格兰维尔是否意识到curia regis和scaccaria之间的区别——如果他使用现代标点符号,他是否会在两者之间插入逗号。
他的curia regis ad scaccarium一词可能暗示着国王的法庭所在的地方,“国王的法庭在财政大臣的房子里”。
这个短语的这种翻译实际上在每一个例子中都是有意义的,财政部作为一个地方的概念可以在12世纪晚期的参考文献中发现。
在1182年到1185年之间的某个时候,一份契约的证人名单承认皇室法官和财政大臣是两个不同的群体,即使他们共同见证了一份文件。

12到13世纪早期,约翰统治时期的教廷记录清楚地表明,“男爵”这两个词交替使用财政大臣和“法官”这两个词,他们负责法官的辩护。
1201年,一位修道士对涉及其家族的诉讼的记述表明,他认为法官和财政大臣是两个独立的实体,因为他把法官描述为“从法官席上站起来”,与“财政大臣和国王的贵族”进行协商。
五、结论
尽管在国王的个人监督下,一个新的法院不断发展,但约翰和亨利三世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为法院的统治设计新的方法。

向陪审团提问仍然是法庭审理的基础。
在13世纪早期的皇家法庭中,从来没有人觉得有必要诉诸罗马法的审讯方法。
直到很久以后,在英国历史上,随着衡平法院和都铎王朝的特权法庭的出现,罗马法才产生了很大的影响。